为贯彻落实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》(粤府〔2015〕66号)和《商务部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/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有关法律工作的函》(商台函〔2015〕73号)等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促进省内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,今日广东省金融办出台有关意见。
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、达安金控小微事业部负责人徐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此文件有几个热点:
1.降低港澳资金设立条件,吸引港澳资金;
2.股东比例的调整,为小贷公司经营思路的统一、融资途径和方式方法提供便利;
3.利用资本市场融资,这个是非常大的突破;
4.增资扩股不受时间限制,原来是成立1年;
5.股债联动,为更多为小贷公司处理对外债权债务做准备
附全文:
一、落实政策,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
落实《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香港/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》,港、澳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。
二、放宽股东持股比例规定,拓宽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渠道
(一)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设上限;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。
(二)经营效益优良、达到评级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,经批准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融资,具体参照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》(粤金函〔2016〕261号)执行。
(三)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壮大资本实力,增资扩股不受成立时间限制。
(四)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投贷联动等股权投资业务,对外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%。
三、增加或取消部分申报设立材料
根据国务院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,统一提交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,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,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取消提交法人股东贷款卡复印件、法人股东无犯罪证明和公安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证明。
四、其他
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;内容涉及之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政策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。
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
作者: 叶麦穗